協會章程
宿遷市政協委員企業家協會章程
(2023年2月22日宿遷市政協委員企業家協會第一次全體人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宿遷市政協委員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宿遷市政協辦公室。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宿遷市各級政協委員企業家及有關團體組成的公共服務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協會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市委中心工作,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政協委員企業家的優勢,積極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誼交流,推動會員企業參與各類經濟交流與合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促進會員企業做大做強,切實助力宿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宿遷市民政局。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南湖路1號。
第二章 職能和形式
第七條 本協會本著“整理整合、搭脈搭臺、同心同向、共建共享”的原則,服務全市經濟發展大局,助力營商環境改善,具體職能和形式:
(一)活動聯誼,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會員企業總結創新發展和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開展調查研究和政策理論研討,舉辦各種講座、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班等,幫助會員提高經營決策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
(二)服務招商,組織會員召開投資推介會、項目對接會等,對外宣傳推介宿遷投資環境,引導會員上下游企業投資宿遷,助力全市招商引資;
(三)促進投資,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考察和有關會議,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組織商務、洽談、展會等活動提供幫助,助力會員擴大影響、開拓市場;組織會員開展校企合作,幫助會員做好技術升級、人才引進等;
(四)政企交流,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系交流與合作,破解會員企業發展難題,不斷改善營商環境;為企業爭取支持搭建更大平臺,擴大會員的交往范圍、社會影響;
(五)辦理會員企業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宿遷境內出生或在宿遷工作、生活的各級政協委員企業家;
(四)在宿遷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響力,公眾形象良好;
(五)對宿遷懷有深厚感情,熱心為宿遷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六)誠實守信、規范運作、合法經營。
二、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機構設置在境內或主要負責人出生在境內;
(四)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力,社會形象良好;
(五)熱心為宿遷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或組織推薦;
(二)經協會籌委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經會長批準以后方可退出,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批準后,將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的職務、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決策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及協會負責人選舉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六)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名稱變更等重大事項;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其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召開會員大會前,需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暫停資格和除名;
(七)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和報告;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可根據需要召開擴大會議;既可采用現場方式,也可采用視頻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協會的負責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宿遷企業界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不得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二)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工作。本協會下設辦公室,配備相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一)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二)社會各方面捐贈;
(三)利息;
(四)會員自愿繳納;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協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檢查和稅務監督、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協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協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協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協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協會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自覺接受年度檢查。積極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確保公開的信息真實、有效、完整、準確,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批準建立黨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對社會協會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協會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經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3年2月22日協會第一次全體人員會議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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