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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宿遷市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時間: 2014-08-04 10:09 來源: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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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宿遷市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主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協宿遷市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協宿遷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    主席會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 ,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實現宿遷更大突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奮斗。
第四條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規定、決議,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愿望,積極參加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舉行的會議和活動。
第五條    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以及全國政協、省政協、中共宿遷市委和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政協宿遷市委員會的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
(三)審議本屆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審議下屆政協宿遷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四)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
(五)對中共宿遷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或建議案。
(六)審議以政協宿遷市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宿遷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議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
(八)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九)審議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計劃和工作總結;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十)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十一)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工作研討,對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及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縣區政協的工作。
(十二)協調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系,加強與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系和合作,密切與委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聯系,促進團結合作。
(十三)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
第八條    主席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    主席會議舉行前,辦公室應將開會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通知事項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文件,在會議前送達與會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    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能舉行。
第十一條    主席會議舉行時,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可列席會議,視議題需要也可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市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到會通報或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主席會議協商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
第十三條    主席會議決定問題時,一般以分項審議方式通過,必要時也可以合并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對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提請人應在主席會議審議時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需繼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作出說明;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發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以政協宿遷市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室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六條    主席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并可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政協宿遷市委員會主席會議通過后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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