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宿遷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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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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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宿遷市第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8日第三屆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共宿遷市委關于做好新時期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結合我市政協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由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行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更大突破、實現全面小康,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提案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初步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 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
第七條
市政協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期間,由大會預備會議決定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即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政協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成員的調整,由政協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市政協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向市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初步審查情況;
(三)向市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四)制定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五)依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并對提案進行審查,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見,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六)對提案辦理進行檢查和督促,對重要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或視察,協助、推動承辦單位認真辦理提案。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七)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重要信息;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和督辦;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十)加強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配合,加強與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一)接受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的指導,加強與兄弟市政協、縣(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推動全市政協提案工作。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上報或發出的重要文件,由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并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受提案委員會和秘書長的雙重領導,負責提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協舉行全體會議期間,參加大會秘書處提案組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的名義提出提案;
(四)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三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做到案由明確、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應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格式提交。
第十四條
提案的提出要經常化。可以在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成果或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收到的提案實行兩次審查。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初審,向全體會議報告初步審查情況;全體會議閉會后,提案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復審,并會同黨委、政府部門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第十六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
(十一)超出本市管轄權范圍的;
(十二)內容空泛、建議籠統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為提案辦理的。
對未予立案的,所提意見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處、參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條
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審查立案的提案,通過聯合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辦理原則集中交辦;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及時送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十八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的方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十九條
提案的辦理是指承辦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檢察院、市法院,各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該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注重實效。答復應當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未予采納、難以解決的要向提案者說明情由,解釋清楚。答復件須經承辦單位負責人審定,按規定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
(二)委員個人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委員個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所有辦理復文須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同時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三)承辦單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個月內辦復。如問題復雜,可適當延長至四個月內辦復。對內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復。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辦理意見。
(五)承辦單位要主動加強與提案者和提案委員會的溝通聯系,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提案者如對辦理結果不認同,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并在一個月內作進一步答復。對分歧較大的提案,提案委應主動協調提案者和辦理部門共商解決辦法。
(六)辦理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復前,承辦單位應先征求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條
提案的督辦由分管主席領導,市政協辦公室統籌協調,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參與,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重點提案包括重點督辦提案和重點辦理提案,重點督辦提案由市政協確定,重點辦理提案由承辦單位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應當就重點提案的遴選,加強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聯系,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重點督辦提案,報主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三條
對于重點督辦提案,可以會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用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承辦單位、定期聯絡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促進提案落實。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序時進度和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于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應當有選擇地報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協領導閱示,并建議市政協主席會議對部分重要提案以適當的方式督促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催辦未按期辦復的提案。
第二十六條
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后,提案委員會秘書處將提案原件、承辦單位答復件、委員反饋意見表以及提案委員會的有關報告、文件、會議紀要等,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條
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優秀提案由市政協給予表彰;作用較大、辦理成效明顯的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個人)由市政府、市政協聯合給予表彰。
第二十八條
優秀提案評選條件為:
(一)提案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愛國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提案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在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較大作用。
第二十九條
先進承辦單位(個人)的評選條件為:
(一)辦理工作主要領導重視,分管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
(二)辦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規范,按時限書面答復提案者;
(三)采取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積極推動辦理落實;
(四)辦理工作成效明顯,提案者對辦理工作認同度較高;
(五)及時進行提案綜合分析和辦理工作總結。
第三十條
優秀提案和先進承辦單位(個人)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優秀提案以承辦單位的推薦意見為主,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綜合遴選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先進承辦單位(個人)以提案者的推薦意見為主,推薦結果經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協商一致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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